数据财产权利该落入谁的口袋

   2018-09-05 北京青年报800
核心提示:数据财产权利该落入谁的口袋
        全国首例大数据产品不正当竞赛胶葛案一审宣判,成果引热议 ——

人类文明的每次腾跃,都离不开一种关键性资源。假如说19世纪是煤炭、20世纪是石油,那么现在的信息时代非数据莫属。但随着数据重要性的不断提高,与数据相关的胶葛也日积月累。

日前,杭州互联网法院对淘宝(我国)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诉安徽美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景公司)不正当竞赛胶葛案进行一审宣判,确定美景公司的被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赛。这是国内首例大数据产品不正当竞赛胶葛案。

据报道,淘宝公司开发运营的“生意顾问”零售电商数据渠道(以下简称生意顾问)是淘宝商家的一致数据产品渠道,经过该渠道能够看到许多的店肆和职业数据。但已购生意顾问产品的用户,却能够经过美景公司运营的“咕咕合作渠道”及“咕咕生意顾问众筹”网站(以下简称咕咕渠道),分享出售自己所购生意顾问账号的子账户。咕咕渠道上的买家借此可检查生意顾问产品的内容,而二手账号的价格远低于生意顾问渠道的产品定价。据悉,美景公司在该案中经过侵权获利超200万元。

数据工业权力归企业一切,个人不享有

现在,大数据的出产及管理才能一般只要政府和大型机构才具备,而普通用户在其中所扮演的角色往往只是数据的贡献者。

那么,海量的数据在“变现”后,个人用户作为大数据的贡献者能否参加“分红”呢?

该案初次答复了这一问题。

在断定中,杭州互联网法院清晰了大数据产品的法令特点及权力归属,断定淘宝公司对生意顾问数据产品享有竞赛性的工业性权益。该法院以为淘宝公司的数据产品虽源于网络用户信息,但它包含了淘宝公司的人力、物力、财力投入,终究呈现的数据内容已是独立于用户信息、原始网络数据的衍生数据。

因而,法院确定网络运营者对其开发的大数据产品享有独立的工业性权益,一起也清晰了个别对单一用户信息不享有独立的工业权或者工业性权益。

“个别用户没有为数据二次加工支付额定的劳作,未参加‘分红’无可厚非。”长时间从事数据研讨作业的北京理工大学副教授闫怀志对科技日报记者说。

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竞赛法令与政策研讨中心履行主任陈兵向科技日报记者解释,用户所发生的数据只是对用户消费方法和买卖习气的客观记载。“数据被赋予法令意义上的工业性价值,在一定程度上必须经过二次加工,乃至是多次加工演化晋级为大数据,再凭借算法运转后才能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陈兵说。

不过,我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法令研讨中心主任汪庆华教授以为,在现有基础上我国法令须进一步确认个人对信息的控制权。“个人作为渠道数据的出产参加者,其数据权益不限于数据自身,能够恰当及于产品。”也就是说,企业应当让渡一部分数据工业权益给用户。尤其是当工业权益的行使影响到人格权一切人的正常日子、作业时,企业应当及时作出调整。

优化法令体系,赶快完成针对性立法

“现在,与数据相关的立法作业尚处在学术研讨探讨、司法实践探究的初始阶段。数据及其衍生信息已被公以为是各相关方的财物,但各方权力边界在哪儿,国内外至今均无清晰规定。”闫怀志说。

在陈兵看来,大数据具有财物特点已根本构成共识,但在数据产权划分上各方存在分歧,这一点与我国相关法令规制没有一致有关。

“考虑到我国现在处在数字经济开展之初,盲目的规制会按捺数字经济的创新开展,因而政府并未采纳相似欧盟的严厉管制办法。在一定程度上,这也导致了大数据工业呈现了‘粗野成长’的现象。”陈兵说。

欧盟是全球最早企图建构数字合同规矩体系的区域。欧盟委员会主席容克在其竞选纲要中提出“树立一个互联的数字单一商场”,欧盟委员会遂于2015年发布“欧洲单一数字商场战略”。在本年G20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后,欧盟又提出了拟对数字经济纳税的新办法。

陈兵以为,与欧盟比较,我国因为短少充沛的准则规划,导致与数据相关的法令依据散布较为涣散。具体来说,经营者可依据《合同法》《知识产权法》《反不正当竞赛法》以及一系列相关行政法规处理数据产权胶葛;消费者则可依据《民法总则》《网络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保卫自身相关权力。一起,陈兵指出,相对含糊的立法条文以及并未整合的保障体系极易导致法令适用抵触。

“数据资源的财物特点,为不合法侵权行为供给了原生动力,加上法令、法规和监管的缺失、空白导致违法成本低,客观上怂恿了许多的不合法侵权者游走在数据财物正常运用和歹意乱用之间的灰色地带。”闫怀志说。

不过,陈兵指出,当时大数据工业呈现竞赛乱象归于阶段性合理“阵痛”。“在清楚问题的基础上,采纳恰当、科学的规制方法能够减轻乃至防止‘阵痛’。”陈兵说。

针对涣散立法问题,陈兵主张对法令体系进行优化,协调好各相关法令、法规间的联系,赶快完成针对数据问题的专门立法。

延伸阅览

把数据产权划给企业会否促进“数据独占”

一些人以为,假如承认了数据收集者对数据的产权,很可能会导致数据独占问题的呈现。原因很简单:各个企业收集数据的才能是不同的,像腾讯、阿里这类的互联网巨子,因为客户群体庞大、技能实力雄厚,因而其收集数据的才能也将远远超越小企业。在这种背景下,这些公司可能构成数据独占,然后造成恶劣的结果。

那么,这种观念是否正确呢?答案应该是否定的。

首要,要构成数据独占绝非易事。和一切其他的商品相同,一个企业能否独占数据资源,首要取决于这些数据的可代替性。假如这些数据是难以被代替的,那么它就可能被独占;而假如这些数据简单被代替,那么它就难以被独占。在实际中,数据资源的可代替程度终究怎么呢?有研讨标明,数据的可代替程度其实是比较强的。在大数据环境下,许多数据其实能够经过别的维度的数据揣度出来。例如,你可能不知道某人住在哪儿,但可经过观察他每天的举动轨迹来判别他的住处。从这个意义上讲,即便有某个企业独家具有了关于住处的信息,也无法构成独占。

其次,即便企业独占了数据,也未必会带来实质性的危害。大众不喜欢独占,并不是不喜欢独占自身,而是不喜欢由其造成的效率丢失和对竞赛的损坏。那么当一个企业独占了数据后,它能做出什么“坏事”呢?一个最直观的答案是进行价格轻视,但关于这一点,还需要更为理性地加以看待。当企业具有了更充沛的数据后,就能更好地对不同人征收不同价格,然后获取更多的消费者剩下,这似乎是让消费者的境况变差了。但事实上,企业抢夺的这块消费者剩下正本就可能是它所创造出来的——因为把握了更多的数据,它能够更好地把握消费者的偏好,然后依据消费者的口味引荐合适的产品。在这个过程中,虽然企业赚得更多了,但消费者的福利并没有丢失,乃至还可能改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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