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可继续提前下达部分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

   2024-03-05 590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10月24日表决通过了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提前下达部分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决定。这有利于加快地方政府债券发行使用进度,保障重点领域重大项目资金需求,发挥政府债券资金对稳投资、扩内需、补短板的重要作用。

根据决定,授权国务院在授权期限内,在当年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包括一般债务限额和专项债务限额)的60%以内,提前下达下一年度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授权期限为决定公布之日至2027年12月31日。

2018年12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授权国务院提前下达部分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决定。授权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目前上述授权已到期。

日前,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受国务院委托,财政部副部长朱忠明作了关于提请审议授权提前下达部分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议案的说明。他介绍,经国务院批准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财政部分别向各地提前下达了2019年至2023年新增债务限额合计11.01万亿元,每年上半年各地都基本完成了提前下达新增债务限额发行工作。总体来说,充分发挥了提前下达制度对扩大政府投资、完善预算管理的积极作用。

24日表决通过的决定指出,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根据经济形势和宏观调控需要,国务院在每年第四季度确定并提前下达下一年度部分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具体额度。提前下达的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情况,及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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