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中与同事da架被剪刀刺成重伤是不是工伤
张无記是汕头某玩具公司员工。
2012年6月25日下午,张无記在工作过程中因货物打包问题与同事杨逍发生口角后互相da架,用胶纸机划伤杨逍的面部,杨逍用剪刀刺中张无記的后背及腹部,致双方不同程度受伤。
2013年1月30日,张无記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杨逍涉嫌故意伤害一案处于刑事公诉阶段,社保部门作出对其工伤认定申请中止处理的决定。
2013年5月9日,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张无記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li等意外伤害,予以认定为工伤。
2013年7月l2日,公司不服工伤决定书,向汕头市政fu申请复议。市政fu维持了《认定工伤决定书》。
一审法院:这明显是工伤!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张无記所受到的暴li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问题。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暴li”并未界定何种性质的暴li行为,亦未明确将因触犯刑律上的“暴li”伤害排除在外。
且张无記并没有因此而受到刑事制裁,不存在该条例规定的不得认定为工伤的问题。故判决维持《认定工伤决定书》。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不能认定工伤。
省高院再审:都别争了,我说了算,可以是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li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最后,高院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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